買方:(交易代碼) (交易商名稱)
賣方:(交易代碼) (交易商名稱)
合同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本合同系買、賣雙方依照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現貨交易規則,通過交易所電子交易系統進行大紅袍現貨交易而達成的買賣合同。
鑒于:
1、買賣雙方均通過交易所的審核同意,成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與交易所簽署《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入市協議》;
2、買賣雙方均已仔細研讀并充分理解了《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現貨交易管理辦法(暫行)》及其它規則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關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交易所有關規則,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買賣雙方訂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1.1 商品名稱:大紅袍
1.2 商品代碼:HDHP
二、數量
2.1 買賣雙方通過交易所電子交易系統成交的大紅袍數量(單位:斤): 。
三、訂貨價格
3.1 買賣雙方通過交易所電子交易系統成交的大紅袍的含稅價為 元/斤。
四、交收地點
4.1 本合同項下大紅袍的交收地點在交易所指定的大紅袍交收倉庫。
五、交收時間
5.1 買賣雙方通過交易所電子交易系統就已經訂立成功的大紅袍申報交收,交收需按照《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大紅袍交收細則(暫行)》的有關規定進行。
5.2 買賣雙方根據交收申報的情況和配對結果,依據《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現貨交易管理辦法(暫行)》的有關規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補償費。
六、交收質量標準
6.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用于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現貨交收的大紅袍的質量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標簽、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大紅袍的現貨交收。
6.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8745 地理標志產品武夷巖茶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2005]第75號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6.3 術語和定義
應符合GB/T 18745《地理標志產品武夷巖茶》中術語和定義的有關規定。
6.4 質量要求
用于交收的大紅袍應符合國標GB/T 18745的規定。
6.4.1感官要求
產品應潔凈,不著色,不得混有異種植物,不含非茶葉物質,無異味,無異臭,無霉變。
用于交收的大紅袍標準品應符合國標GB/T 18745中二級大紅袍的感官品質要求,見表1。
表1 大紅袍產品感官品質
項 目 |
二 級 |
外形 |
條索 |
緊結、較壯實 |
色澤 |
油潤、紅點明顯 |
整碎 |
較勻整 |
凈度 |
潔凈 |
內質 |
香氣 |
幽長 |
滋味 |
巖韻明、較醇厚、回甘、杯底有余香 |
湯色 |
金黃清澈、明亮 |
葉底 |
較軟亮、較勻齊、紅邊較顯 |
6.4.2理化要求
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理化指標
項 目 |
水分 |
總灰分 |
碎茶 |
粉末 |
指標/(%) ≤ |
6.5 |
6.5 |
15.0 |
1.3 |
6.4.3衛生要求
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衛生指標
項 目 |
指 標 |
鉛/(mg/kg) ≤ |
5 |
六六六/(mg/kg) ≤ |
0.2 |
滴滴涕/(mg/kg) ≤ |
0.2 |
三氯殺螨醇/(mg/kg) ≤ |
0.1 |
聯苯菊酯/(mg/kg) ≤ |
5 |
氯氰菊酯/(mg/kg) ≤ |
0.5 |
溴氰菊酯/(mg/kg) ≤ |
5 |
順式氰戊菊酯/(mg/kg) ≤ |
2 |
氟氰戊菊酯/(mg/kg) ≤ |
20 |
氯菊酯/(mg/kg) ≤ |
20 |
乙酰甲胺磷/(mg/kg) ≤ |
0.1 |
樂果/(mg/kg) ≤ |
0.1 |
敵敵畏/(mg/kg) ≤ |
0.1 |
殺螟硫磷/(mg/kg) ≤ |
0.5 |
喹硫磷/(mg/kg) ≤ |
0.2 |
大腸菌群/(MPN/100g) ≤ |
300 |
6.4.4凈含量要求
按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5]第75號令執行。
6.4.5交收溢短
單次實物交收溢短不超過±0.5%。
6.5 試驗方法
按照標準GB/T 18745的要求執行。
6.6 檢驗規則
按照標準GB/T 18745的要求執行。
6.7 標志、標簽、包裝、運輸、貯存
按照標準GB/T 18745的要求執行。
七、合同訂金
7.1 為保障本合同順利履行,本合同訂立時,買賣雙方應按照《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現貨交易管理辦法(暫行)》的規定,交付合同訂金,合同訂金為本合同總貨款的20%。
八、貨款結算
8.1 本合同訂立后,按照《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現貨交易管理辦法(暫行)》的規定,進行貨款結算。
九、發票
9.1 買賣雙方進行實物交收時,賣方根據《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大紅袍現貨交收細則(暫行)》規定,向買方開具發票。經買賣雙方協商后,買方同意延期開具發票的情況除外。
十、違約責任
10.1 根據《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現貨交易管理辦法(暫行)》及交易所有關規則的規定,買方在本合同訂立后,未能及時、足額向交易所交付貨款的,買方即構成違約。
10.2 根據《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現貨交易管理辦法(暫行)》及交易所有關規則的規定,配對成功的交收申報,賣方交付的《注冊倉單》對應貨物重量不足的,賣方構成違約。
10.3 任何一方發生違約行為后,違約方應按照《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現貨交易管理辦法(暫行)》及交易所有關規則的規定,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十一、免責條款
11.1 受地震、臺風、火災等自然災害以及國家政策重大變化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導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據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協議的,應及時通知對方。
11.2 因政策、法律原因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的,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十二、合同的簽署
12.1 買賣雙方通過其租用的交易商位輸入交易密碼,登錄交易所電子交易系統訂立合同的當日,合同即行成立。
12.2 本合同對應的交易代碼、交易時間及交易密碼被視為買賣雙方的電子簽名。
十三、其他條款
13.1 本合同未盡事宜,買賣雙方同意按照《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現貨交易管理辦法(暫行)》及交易所有關規則的規定執行。
13.2 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買賣雙方應友好協商或由交易所調解解決;如雙方協商解決未果的,可提交杭州市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13.3 本合同由交易所根據其有關交易規則進行解釋。
13.4 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大紅袍現貨電子交易
補充協議
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大紅袍現貨電子交易的買賣雙方為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的交易商,交易大紅袍時共同達成以下協議:
一、本協議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
(1)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大紅袍現貨電子交易合同(示范);
(2)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大紅袍現貨電子交易注意事項;
(3)其它合同文件。
二、根據《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現貨交易管理辦法(暫行)》及交易所有關規則規定,買賣雙方均知曉并一致同意,大紅袍電子交易合同訂立后,在規定交易時間內,合同一方無須征求對方同意,即可將該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方。
三、買賣雙方依據《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現貨交易管理辦法(暫行)》、《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暫行)》等規則文件中的相關條款,完成大紅袍現貨交易中的交易、交收、結算過程。
附件2: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大紅袍現貨電子交易
注意事項
一、大紅袍商品代碼HDHP。
二、大紅袍交易的最小交易單位為1斤,交易的報價單位為元/斤,最小變價單位為0.1元/斤。
三、大紅袍交易手續費為電子交易合同成交金額的0.06%。
四、大紅袍的最小交收申報數量為1斤,交收申報數量為1斤的整數倍,交收手續費為0.5元/斤。
五、大紅袍當日交收申報時間為9:30-15:59(北京時間)。
六、大紅袍延期交收補償費率為0.05%。
七、買賣雙方交易商協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協議交收申請,獲得交易所批準后可進行協議交收。